2006年08月02日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老版回顾

您现在的位置鉴定认证


枣庄市物价局文件

枣价认发[2006]120号


关于我市实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市直各价格评估单位: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设立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项目并明确由国家发改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实施的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和〈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价认发〔2006〕110号)规定和要求,为加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管理,规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依法规范执业,促进价格评估机构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我市价格评估“双认定”的初审和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机构和人员,切实做好“双认定”初审和申报工作

各区(市)物价局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双认定”实施办法和省“双认定”实施细则规定及其通知要求,依法做好“双认定”实施工作。要明确办理部门、人员、地点,积极做好“双认定”初审受理、预受理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公示,要将价格评估“双认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资料、办理程序、期限、办公机构、联系方式在受理窗口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做好行政许可咨询服务工作。申请人需要咨询的可到受理窗口或电话联系方式进行,或登陆山东价格鉴证网(http://www.sdpa.gov.cn)、枣庄物价网站(www.zzwj.gov.cn)。我市价格评估“双认定”受理工作期限自2006年8月1日起至8月13日止。凡申请价格评估“双认定”的机构或人员应在受理期限内到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和人员工作所在地物价部门受理窗口办理申报手续。申报所需各种表格的格式文本,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可到受理窗口领取,也可在山东价格鉴证网行政许可栏和枣庄物价网站下载,下载打印统一使用A4纸。 

二、各区(市)物价局要在严格按照“双认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及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申请人材料的基础上,按时做好辖区(市高新区“双认定”申报受理和上报工作由薛城区物价局负责)价格评估“双认定”申报材料的上报工作,认真填制有关表格,并于 8月 15日前将“双认定”材料上报市物价局。上报内容:

1、价格评估人员预受理材料上报:

由国家发改委审批的上报内容:

(1)、《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一式两份);

(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4)、其他有关材料

由省物价局审批的上报内容:

(1)、《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2)、《山东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一式两份);

(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4)、其他有关材料

2、价格评估机构预受理材料上报:

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预受理材料上报内容:

(1)、《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一式两份);

(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4)、其他有关材料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上报材料内容:

(1)、《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2)、《山东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一式两份);

(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4)、其他有关材料

三、做好监督检查及举报受理工作

各区(市)物价局要认真负责实施对价格评估人员和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价格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物价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市物价局举报电话:12358。对于在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及单位,社会各界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各级物价部门举报反映,市物价局举报电话:3311966、3353338。

四、办公机构联系方式

名  称:枣庄市物价局

受理窗口:枣庄市行政审批大厅市物价局窗口;

枣庄市物价局一楼109、110、102室。

地  址:枣庄市光明大道3659号

邮  编:277800

联系电话:3312854、3314027、8686173 

联 系 人:王爱霞、王伟、韩伟

网  址:www.zzwj.gov.cn

邮  箱:wangww_wj@163.com

各区(市)物价局联系方式见公示材料

各区(市)物价局在实施“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物价局联系。

附件: 价格评估“双认定”公示材料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价格评估  行政许可  通知     
抄 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市人大,市政府办公室,张宝民副市长
抄 送: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价格认证中心


您是第站点计数器 位来访者
版权所有  枣庄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