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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追究制度
1、由于不负责任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必须追
究应承担的责任。
2、失职追究的适用范围为本局全体工作人员。
3、失职的种类
(1)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
(2)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失察或放任不管。
(3)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及各种渎职行为。
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因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 为价格
违法单位或个人隐匿和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
的; 价格鉴证人员进行虚假鉴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司法公正判决或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当事人损失的;鉴证的贵重物品需经专门机构鉴定,鉴证
人员没有通知委托单位押运的。
(4)因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
(5)在价格执法及价格服务工作中徇私舞弊。
不按规定收缴罚没款或私自占用罚没款的; 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财物,
造成案件不能依法处理的; 价格鉴证人员参与以赢利为目的鉴证物品交易买卖
活动的。
(6)价格执法过程中,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立案后不查处,给工作造
成损失的。
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不按规定组织听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如实检
查,对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擅自变更发生法律
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法院判决或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 在责令当事
人暂停相关营业或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中,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
良后果的。
(7)在价格执法和其他公务活动中,因违反法律和规章,使管理和服务相对
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8)价格执法过程中,因行政复议而被上级部门撤销,改变处理决定或责令
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
(9)不依法执行公务,导致发生其他行政执法过错的。
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擅自进行价格检查,处理或越权查处案件的;
私自外出办理鉴证业务的; 贯彻上级价格政策不及时,拖延或超时限要求的
; 上报农本调查资料超出省规定时限要求的; 违反省规定的作价办法调整价
格或依据作价办法出现计算或核对错误的。
(10)故意拖延、推诿,给管理和服务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责任追究及查处
(1)性质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
(2)性质和情节一般,虽有不良影响但尚可挽回的,按有关制度的规定给予
诫勉或效能告诫处理。
(3)性质和情节较重或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恶劣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于追究:
主动承认其错误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错误行为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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