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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监察工作
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人员的工作质量、办事效率和服
务水平,形成正确的政绩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的范围是本局各行政科室和事业单位的全体科级及以下工作人
员(含工勤人员)。
第三条 评议活动要坚持民主集中的原则,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既要充分
发扬民主,又要体现集中指导。
第四条 每年开展二次评议。评议采取集中打分的方式进行,参加评议的人
员为本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第五条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议等次采取计分方
式确定,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至8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六条 评议结果汇总后报告局党组,经研究后予以确认并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确认为优秀等次:
(一)违反有关规定,当年受到效能告诫或诫勉处理的;
(二)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其它不宜确认为优秀的情形。
第七条 民主评议重在个人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评议的内
容为政治坚定,思想表现情况;勤政优政,完成任务情况;廉洁清政,遵纪守规
情况;热情服务,文明执法情况;团结协作,服从领导情况;办事快捷,提高效
率情况。评议内容的细化及分值另行确定。
第八条 坚持奖励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评议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和选拔任用
、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对评为优秀的工作人员,按其20%的比例(主要以得分确定)给予奖
励。
第十条 被评为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惩诫。
第十一条 惩诫办法
(一)对评为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自评议的次日起,给予停职待岗二个月的
处理,待岗期间每月发生活费300元,待岗期满后,本人写出保证书,经局党组研
究确定是否复岗;
(二)对连续二次被评为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和停职待岗
6个月的处罚;
(三)对连续三次被评为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属公务员的,按《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的规定,报请任免机关予以辞退;其他身份的工作人员,按相应办法
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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