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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考核奖发放办法
第一条 根据《枣庄市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关于实施效能考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局机关效能考核奖的发放范围为本局机关全体在岗人员。
第三条 效能考核奖每月计发一次。
第四条 效能考核奖的基数根据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第五条 效能考核奖的发放数额,依效能考核等次按确定基数的规定比例发给。
第六条 每月考核获优秀等次三次以上者,按基数的120%发给;优秀等次二次以下,其余为合格或全是合格者,按基数发给;月考核有一次为不合格等次者,发给基数的50%,二次不合格者,不予发给。
第七条 科室每月获优秀等次考核奖的人员不得超过所属人员的50%。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考核办法,局长、分管局长考核科室负责人,科室负
责人考核所属工作人员。
第九条 考核奖发放程序是,各科室考核汇总后送分管局长签字,统一由财
务报局长签批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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