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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制度
1、诫勉制度是对犯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进行警示、诫勉,促使有轻微问题的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克服缺点,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
2、实行诫勉的范围是本局科级以下工作人员。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实行诫勉。
(1)在政治立场、执行纪律、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考核无特殊情况完不成岗位目标任务的;
(3)在考核中,经民主评议不称职(不合格)票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4)违反机关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5)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谩骂污辱他人,情节较轻的;
(6)机关各项制度中,没有明确处理规定的其他轻微违纪违规行为;
(7)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
(8)拉帮结伙,搞亲疏关系造成影响的;
(9)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教育不改的。
4、对工作人员实行诫勉,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工作人员被诫勉期间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5、实行诫勉期限一般为一年,延长期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6、诫勉期满后,被诫勉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汇报总结,经分管领导审阅后交办公室。对改正比较好的解除诫勉,对认识有差距,没有明显改进的可视情况延长诫勉,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诫勉期间改进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由所在科室提出为其提前解除诫勉的书面建议,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交党组会议研究后可以提前解除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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