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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员效能考核

   


  1、工作人员效能考核的范围为局机关科级及以下全体工作人员。

  2、局领导考核分管科室(所、中心)主要负责人;科室主要负责人考核本科
   室(所、中心)所属人员。

  3、考核每周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考核人确定。

  4、工作人员要将每周工作、学习以及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计划记录在《效能
   考核手册》相应栏内。

  5、考核人在“领导审核意见”栏内,根据被考核人所承担的工作及任务完成
   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提出考核等次。

  6、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7、考核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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