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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告诫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机关效能监察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效能监察制度建
设,根据《枣庄市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枣庄市机关效能告诫办法》和局
机关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视其认识态度
,给予批评教育和效能告诫;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延误和损失的;
(二)违反市及局机关效能监察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服务承诺规定,造成工作被动的;
(四)在履行公务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的;
(五)违反局机关管理制度,造成影响的;
(六)不服从组织领导,不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闹不团结或无原则纠纷、谩骂侮辱他人或动手打人的;
(八)上班时间从事娱乐活动(玩电脑游戏、下棋、打扑克)或干扰他人正
常工作的;
(九)效能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一次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二次给予效能告
诫。
(十)民主评议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三条 对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效能告诫,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并停发三个月的效能考核奖;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停发半年的效能考核奖
,并给予调离、待岗等处理;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以上的,停发全年的效能考
核奖,并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报任免机关予以辞退,非国家公务员
身份的人员,按相应的办法处理。
第五条 本局机关人员被市投拆中心直接作出决定给予告诫者,按本办法第
四条规定落实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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