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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定报告备案制

   


  1、否定报告备案制是指办事请求因违反法律和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办理的
   制度。

  2、以下各项依照法规不予办理
  (1)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省以上管理的收费;
  (2)申请定价商品属国家、省管理,且未授权市办理的;
  (3)属已经放开的商品和服务类收费;
  (4)办理有关事项手续不全的;
  (5)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珍贵文件,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
    及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申请价格认定的;
  (6)属省及省以上认证中心管辖范围的业务;
  (7)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规定受理条件;
  (8)其他违反法律和价格政策的。

  3、工作人员要将否定理由、相关法规、政策等依据书面告知请求人。

  4、将不予办理的决定,书面报局分管领导备案。备案的书面决定应包括请求
   人情况、事项、时间,不予办理的依据,主要负责人签字及业务科室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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