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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加入WTO的挑战努力做好新时期的价格工作 ——枣庄市物价局 局长 杜传芝 (二○○二年三月八日)
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伴随着新一轮的开放,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潮流,积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认真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物价工作,努力推动我国价格体制与国际价格体制的对接,解决价格矛盾,维护价格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是摆在价格管理部门面前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加入世贸组织价格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经过20多年的价格改革,我国90%以上的商品价格已由市场供求形成,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高度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政府价格调控能力得到加强,价格法制建设方面迈出新的步伐,公布了《价格法》及一批配套法规,经济手段调控价格能力不断增强,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调节基金及专项价格调节基金初具规模,重要物资储备制度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价格行政手段不断完善。我国价格体系日趋合理,部分重要商品价格水平在市场竞争中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近,商品价格的市场化程度已接近甚至高于某些发达国家水平。这些足以表明,以市场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已基本形成,从总体上看符合世贸组织关于市场经济体制,自由竞争,公平贸易,国民待遇等共同规则的要求。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市场发育程度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还在较大的差距,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我国市场必然产生一系列冲击,反映到价格管理体制和市场价格秩序上,也会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我国价格管理体制面临着新的严峻的挑战。 首先是价格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价格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价格管理纳入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目前,我国价格法律法规基本能够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但是也存在不完善、不配套,立法细则缺乏之处。如《价格法》制止垄断、欺诈、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促进公平、公平、合法价格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有要求,但是这些要求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数量边界模糊,操作性不强,难以制约和监督检查。同时,规范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行为的法律至今尚未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与收费标准的制定,属于政府行为,由于长期以来对此类收费行为未制定法律规范,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部门和单位自立项目、滥收费和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加重了企业和社会的不合理负担,这种现象与WTO的基本原则是相悖的。另外,价格执法力度太弱,由于物价管理部门隶属地方政府管理,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抗干扰性难免受影响而削弱。因此,我国相对滞后的价格立法和执法机制,与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尚有一定差距。 第二,政府监管价格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世贸组织要求其成员国政府在政府定价、价格监测和规定价格政策等方面要有透明度,我国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通知一般以机关文件形式层层发送相关地方和部门。政策规定的表现形式很多,诸如:“通知”、“会议纪要”,对某事项规定的“意见”、“内参”以及“红头文件”等等,透明度低,社会知晓率低。不符合世贸组织关于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的要求,《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政府制定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必须实行听证会制度”。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价格听证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积极的探索,收到较好地社会效果,但是总得说来,价格听证会的听证程序还不规范,个别地方还存在走过场和领导随意定价现象,因此价格听证会制度有待于继续完善。 第三,政府价格政策保护错位。世贸组织明确认定政府通过干预和拉动国内价格来替代和扭曲市场机制作用,达到刺激国内供给和增加收入的目的,实质上是对其他贸易国的歧视,世贸组织基本原则要求一国之内不应对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采取歧视性做法,产生不平等待遇。我国在国民待遇方面,对外国的产品,服务价格,存在着非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的价格和规定,过去交通票价、旅游景点门票等价格上存在非国民待遇,对国内游客国外游客实行两种价格,这种现象已经解决,但是部分价格和收费还存在着国内外两种价格。同时,我国在内资企业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待遇,长期以来对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如电信、铁路运输、电力、煤气、自来水、城市交通等实行政府垄断经营,共价格采取简单的成本加成和个别成本作价,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成本有多高,政府都通过提价方式给予承认,以确保这些行业有足够的垄断利润,由于政府价格保护行为错位,直接违背了“国民待遇”非歧视性规则,使其他市场主体进入成本提高,难以与国有垄断企业公平竞争,制定价格既不能反映产品自身的价格,又难以体现市场供求规律变化的要求,在执法中往往出现由于价格水平虚高,而执行不到位,使政府定价缺乏严肃性。另外,在有些产业,为了吸引外资和发展民营经济,又在价格政策方面对其予以优惠,从而使国有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四,我国多数商品和服务产品价格不具备竞争优势。据调查,我国大多数农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尽管自1996年以来粮食价格一路下跌,但是主要农产品价格高出国际市场不少。目前国内小麦价格高出国际市场价格25%,玉米高出30.4%,大豆高出32.4%,豆油、菜籽油以及原粮等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一倍以上“内高外低”价格态势,“内高”商品将会使进口盈利,导致过量进口挤占国内市场,“外低”商品使出口亏损,不利于出口创汇。同时,我国相当数量的工业品在价格上同国外缺乏竞争优势。化工产品、钢材、汽车等均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以别克牌轿车为例,上海通用汽车厂生产的别克牌轿车售价为31.9-36.9万元,北美生产的别克牌轿车售价为2.08-2.28万美元,比外国产品高出近一倍,因此,与国外商品和服务产品相比,我国不少工农业产品和服务产品不具备价格竞争上的优势,我国现有的价格体系承受着较大的压力。 第五,价格调控的难度增加,在国内多数商品价格放开以后,对放开商品价格的调控成为价格管理更为重要的方面。我国在卖方市场条件下,价格宏观调控方面已经形成比较系统的经验,但对买方市场下的价格调控,对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下如何利用调控手段的经验不足,调控能力较弱。 二、价格工作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对策建议 笔者认为:加入WTO,价格市场化程度将会进一步提高。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做好价格工作总的政策目标和原则应该是: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以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为中心,既要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又要利用相关条款加强自我保护,本着这个原则继续推进我国价格体制的市场化进程,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价格调控体系,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总之,适应WTO的要求,与国际价格模式接轨,是一场深刻的变革,作为政府价格职能部门要抓住机遇,积极应对。 首先,要充分认识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世贸组织知识,提高素质,提高新形势下驾驭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世贸知识学习培训,认真组织学习世贸组织有关协议,每一个干部都要熟悉世贸组织规则,了解入世的价格承诺,并要根本掌握WTO中与价格相关的非歧视原则,了解价格形成环境与条件的变化,同时要系统学习和研究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主要发展中国家价格支持与价格保护政策、价格调控与反低价倾销规则,培养一批通晓世贸组织运行规则、熟悉国际经贸惯例的专业人才,建设一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的人才队伍。 第二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找准入世后的价格工作的位置。世贸组织是按市场经济规则运转的,这就意味着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方式要按市场经济的规矩办事。入世后,政府在管理经济方面的行政职能将受到明显约束和弱化。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要更多地让位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将日益强化。地方价格管理部门区域性的局限性的价格视角必然要改变,不但要考虑全国价格走势,还要掌握和研究价格国际化因素,价格部门的主要工作已不再是过去的以定调价格为主,而是要应对加入WTO的要求,适应经济工作需要,重新研究工作定位,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定规则,当裁判”的位置上来,针对地方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实际,研究如何避免国际市场价格的冲击和保护国内市场价格合法权益的措施。 第三,适应世贸规则要求,改革价格行政管理方式,严格控制政府定价范围,加强对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动态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要严格限定在目录范围之内,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定价权。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要建立健全成本报告制度,定期审价制度和专家审价制度,做好基础性工作,系统地建立政府定价及企业的成本资料数据库,如实了解企业的历史经营状况,周边地区和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现实市场状况。按照国际惯例所要求的透明、公开原则,严格定价程序,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同时,对自然垄断经营行业、价格的制定,要落实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将对其价格的调整与制定置于消费者、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公开、公平、公正、监督之下,提高价格决策的透明度,同时促进企业转变经营观念,加强成本约束,形成比较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第四,加强价格法制建设,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清理不符合WTO规则及国际惯例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那些仍在发挥作用、通货膨胀时期采用的用行政手段调控价格的措施,废除带有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和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修改那些仍能发挥作用,但含有与世贸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内容的政策措施。同时要研究制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价格管理规范、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服务和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用经济手段调控价格的做法,建立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充发发挥调节基金的作用,要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替代行政手段的运用, 第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价的进程。在实施价格管理和监督中,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实行价格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特别是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这种层级监督制度的作用,依法公正审理价格复议申诉,及时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价格行政行为,保护国内和外国企业的合法价格权益不受侵犯,提高各级价格管理部门的依法治价水平。 第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价格竞争秩序,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融入全球一体化经济潮流的重要保障。世贸组织法律体系柜架内最为主要的原则之一是非歧视贸易原则,所有的缔约方的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收费混乱、垄断欺诈等价格无序现象,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严厉予以打击,同时通过广泛开展明码标价和“价格质量信得过”活动,培植市场主体的诚信观念和契约意识,创造规范有序,实现双赢的市场价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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