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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解除“非典”防治期间价格干预措施
目前,“非典”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市内相关商品、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恢复正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经市政府批准,自2003年8月1日起,市物价局宣布解除《关于严格控制与“非典”相关商品价格上涨的紧急通知》(枣价发[2003]80号)、《枣庄市物价局(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通告》、《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价调发 [2003]95号)等文件、通告规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价格干预措施解除后,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依法行使价格权利,履行价格义务,自觉维护价格秩序;各级物价部门要在继续做好对“非典”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和监管的同时,迅速将工作重点转移到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全市经济加快发展上来。
2003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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