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回到首页 | 常用价格及收费标准 | 联系方式 | |
|
| |
|
市物价局采取措施 为做好“非典”疫情防治工作,抑制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4月24日上午市物价局召开区(市)物价局长紧急会议,认真贯彻4月23日全省物价局长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我市与“非典”防治相关商品和服务收费最高限价,部署全市市场价格检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市政府批准,枣庄市物价局以枣价发[2003]80号文件,对防治“非典”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凡本市范围内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销售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的预防“非典”的中药处方,每付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9元;代煎剂每付(一天两次量、含包装袋)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12元;对本市销售的16层纱布口罩每个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4元;活性碳口罩每个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9.80元;过氧乙酸(浓度16%-18%、一元溶液、500ml)每瓶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22元;次氯酸84消毒液(470ml)和利克消毒液(500ml )每瓶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4元;预防性消毒服务(含消毒剂)每平方米收费不得超过1.5元。要求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对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抗病毒类和调节免疫功能类化学药品实行限价和提价申报制度,并将价格稳定在2003年4月22日以前的水平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 为确保限价措施的贯彻落实,下午市局即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迅速将文件送达各执行单位,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对社会发布通告的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同时,集中力量对市场物价进行全面检查。 通过采取上述各项措施,目前我市与“非典”防治有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涨势得到有效的遏制。但由于大部份限价商品需从外地购入,货源紧缺致使消毒液、口罩出现脱销。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
枣庄市信息中心 设计、制作及维护
©版权所有:枣庄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