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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物价局
推进价格诚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提醒函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市场化取向的价格改革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但是,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市场价格行为不规范的问题逐步显现,价格欺诈等问题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建立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推进价格诚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有关事项向全市各经营企业提醒如下:

一、各经营单位要认真学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价格权利,履行价格义务。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杜绝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经营单位在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宇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签上填写不实内容,诱导、欺骗消费者;不得漏标、错标、故意涂改乱画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两套标价方式并高价结算;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销售处理商品必须标明“处理品”字样及价格。

三、经营单位通过电视、报刊、广告、街道横幅、店堂告示等形式进行企业形象及销售宣传,不得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不得使用 “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宣传语言;在开展促销活动销售商品时,不得采用先提价再折扣或赠券方式销售商品。

四、经营单位降价或折扣销售商品时,应当按规定使用降价标签,并如实标明降价、折扣的原因、起止时间、原价、现价及折扣幅度。以价外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时,应当如实标明参加赠券销售商品的范围、赠券的计算办法、使用期限、附加条件等内容。

五、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有偿服务应当质价相符,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缺数量或者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内容。采取价外馈赠物品方式销售商品时,应当如实标明馈赠物品的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不得馈赠假劣商品;对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当明确标示。以积分返利、有奖促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如实标明积分办法、返利数额及设奖的种类、中将概率、奖品名称、数量等相关内容。对消费者的价格承诺应当认真履行。

六、为保证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确保治理成效,市物价局将适时安排各区(市)对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不法经营单位,将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七、商品(服务)标价签的使用,需经物价部门审核并印有枣庄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标价签。

八、欢迎广大群众和消费者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2358。


  供稿:检查所 编辑:赵沂成 钟昕

200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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