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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开展家用电器维修行业明码标价专项治理

为规范家用电器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了《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规定》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本着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其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对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采取公示栏(牌)、价目表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及公示。具体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修理费、需要上门维修服务收取的上门服务费等)、收费标准、修理辅料、零配件的品名、产地(国产标省名、进口标国名)、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我市各级物价部门将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安排,根据《规定》的具体要求,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各类漫天要价、质价不符,欺诈宰客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供稿:检查所 编辑:赵沂成 钟昕

200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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