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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废止两项收费项目
日前,枣庄市物价局、枣庄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废止电子警察自动拍照收费项目的通知》和枣庄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废止爆炸物品防伪标签成本费的通知》。《通知》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促进依法行政,决定废止电子警察自动拍照收费项目、废止爆炸物品防伪标签成本费用的收费项目。 以上两项收费项目的废止,更进一步优化了我市经济发展的环境,减轻了有关行业的负担,为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供稿:收费科 编辑:赵沂成 钟昕 2005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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