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首页 |  

 

 

 

  

我市换发《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工作结束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精神,我市统一进行了《收费许可证》及《收费员证》的换发。对收费单位执收人员进行了上岗培训,截止到8月31日《收费许可证》及《收费员证》的换发已基本结束。凡未经过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的,不予换发新证。从2005年9月1日起,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换发的新证进行收费。原《收费许可证》及《收费员证》一律作废。

一、确保质量,严格把关,完成市直各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

《收费许可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合法收费的凭证,是收费单位获得收费许可权的法定证件,搞好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是政府部门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强化社会监督的有利武器和手段。

在这次换证工作中,我们以中央、省和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转发的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为依据,经过重新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对新的收费单位通过资格审核合格的,予以办证。

在换证过程中,严格对收费项目、标准、期限、范围等进行复核、清理,并认真对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废止、取消的收费文件,逐一对照、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一律不准上证。

二、完成了收费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
这次培训,我市各级物价、财政部门都派出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有针对性的对收费管理工作、票据管理和票款分离等问题,进行了讲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收费人员的政策观念和业务素质。

《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有效期三年。


  供稿:收费科 编辑:赵沂成 钟昕

2005年9月2日


枣庄市物价局制作及维护

©版权所有:枣庄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