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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物价系统开展粮食价格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购销企业的价格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主产区粮价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检发[2001]370号)的有关通知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局的统一部署,我市各级物价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了全市粮食价格专项检查。
为切实搞好此次粮食价格专项检查,市物价局召开了区(市)物价分管局长及检查所长会议,进行专门安排和部署。此次活动全市共组织人员30余人,分成7个检查组对全市的80个乡镇基层粮所、6个粮食收储(粮库)企业进行了检查。
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各基层粮所及收储企业普遍存有压级压价和不执行按质论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且个别区(市)压级压价问题较严重。在市组织的抽查中,发现两个乡镇粮所在收购的350万公斤小麦中,其压级压价违法所得约23万元,平均每公斤压价0.066元。违法行为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1、粮食收储企业(粮库)不执行按质论价。检查发现个别收储企业在收购、调进的粮食中虽然执行了保护价收购,但未能执行按质论价的计价规定,对质量好的小麦不加价,对低于质量标准的小麦在扣价(减量)时采用多扣的办法。
2、部分基层粮所收购小麦不认真执行定购价和保护价,侵害农民利益。个别粮所在收购夏粮时 ,对于容重达到三等以上的小麦,定购价按四等或以下等级价格执行;有的粮所不实行按质论价的计价办法,对计价的各项指标往往凭感观确定容重,对杂质、不完善粒、水份等计价指标不作检验,随意扣水、扣杂。
3、改变收购方式,变向压价收购粮食。在夏粮收购期间,一些地方采用新的方式、方法收粮,即由基层粮食收购企业组成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收购服务队,到农户或到村直接上门收购,收购价格执行区(市)收储中心(粮库)统一拟定的最高限价(均价0.46--0.49元/斤)对国家制定的定购价和保护价未能执行到位。
针对粮食价格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物价部门将进一步规范各收储企业的价格行为,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严重的单位,责成当地物价部门重新查处,对发现的坑农害农的现象进行严肃处理。
枣庄市物价局
二○○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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