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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明电
枣价发电[2008]1号
关于春节前农贸批发和零售市场
销售鲜活农产品减半收费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08]20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发电[2008]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春节前农贸批发和零售市场销售鲜活农产品减半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设施租赁费。立即通知辖区内工商局和市场管理办迅速落实。
二、物价部门要把鲜活农产品减半收费与节日市场检查结合起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乱收费行为,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三、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的具体情况,包括清理后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金额等。请于2008年2月15日前报市物价局、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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