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治理教育收费,维护国家价格政策的严肃性,切实减轻群众不合理负担,根据省物价局等七部门《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从11月10日开始,采取属地检查的方式,各级物价部门将与财政、纠风办、监察、审计、教育等七部门联合,抽调专项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大中专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等学校的教育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农村、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二)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四)中小学校利用学校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收费的行为;(五)中小学校搭售教辅材料、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行为;(六)未达到“四独立”标准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的行为或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七)高等院校对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相同专业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八)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九)各级各类学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收费公示或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