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枣庄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进一步加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力度,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枣政发[2008]47号)。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提高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征缴工作,确保价格调节基金足额征收,及时入库上解。并确定了各区(市)及枣庄高新区2008年征收基数,完善征收奖惩机制。对超额完成征收基数和及时上解市级财政区(市)及部门实行奖励;对被征单位或个人逾期不缴者,依据市政府令第118号规定,按每天0.5‰收取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或个人,征收机关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政发[2008]47号文件下发后,各区(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中区于8月21日召开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专题会议,区政府领导、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全区价格调节基金应缴企业的法人代表参加了会议。台儿庄区、峄城区、山亭区也予近期召开会议,并以政府名义下发文件,安排布置贯彻,层层分解任务,量化指标,责任到人,加大征收力度,为确保完成市下达的征收任务奠定基础。
截止8月31日,全市已征收价格调节基金10238万元,突破亿元大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