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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作物用电和养殖业用电
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是国家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举措。早在2004年国家发改委1036号文就已明确规定,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但在个别地方政策执行不到位,部分地区水产养殖业户就养殖业用电价格问题与供电企业产生了分歧。

近日,山东省物价局下发了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同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大棚水产养殖用电也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农业生产电价为每千瓦时0.4853元,比非普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6508元低0.1655元。

价管科供稿  2007.3.12   
审核 赵沂成   编辑 钟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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