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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枣庄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管领导小组负责同志答记者问

市政府颁布的《枣庄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8号令)规定,我市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开征价格调节基金。这是市委、市政府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加强宏观经济调整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本报就有关问题专门采访了市物价局局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领导小组成员杜传芝同志。

问:今年以来,我市物价总水平尤其是副食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成为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价格调节基金作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我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主要是由市场进行的。但是,市场机制存在着很多缺陷,如垄断、信息不对称、收入分配不公、周期性经济失衡、不能提供公共产品、存在着外部负效应等。这些缺陷导致市场调节的自发性、盲目性及滞后性。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提高市场效率,政府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干预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便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也是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有效手段。今年以来,受国际市场粮油涨价、生产成本增加和生猪供求失衡的影响,我市物价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1—9月份,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去年同期上涨3.1%,达到近年来的最高。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立后,就可以利用这一手段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有效地疏导价格矛盾,调节供求,稳定市场价格,加强对社会困难群体的救助和扶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对于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改革,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经济转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问: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是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那么它的建立有什么法律和政策依据呢?

答: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5月下发的《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中重申,“价格调节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12月印发的《山东省“十一五”价格工作规划》,把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提高运用经济手段调控价格的能力,列为“十一五”时期全省价格工作的重点,要求 “十一五”末,在全省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达到50%以上。今年8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依法研究建立从垄断性、资源性行业政策性提价和政策性加价所形成的超额利润中提取价格调节基金的制度。集中部分财力,专项用于对受价格改革影响较大的低收入群众和弱势行业实施价格补贴和相关调控措施,形成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合理补偿三位一体的价格改革良性循环机制”。

目前我省的济南、烟台、威海、泰安、潍坊、菏泽、济宁已经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其他市也在积极筹建中。这些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在平抑当前因猪肉价格上升引发的粮油、副食品及蔬菜价格上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问: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立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那么怎样保证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顺利实施呢?

答:市政府印发的《枣庄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和应税劳务收入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价内征收,即由销售方负担,并先从煤炭、水泥、石膏、铁矿石、房地产行业和政府管理的商品、经营性收费定调价项目中征收,其他行业暂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应如实向代征机关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数额,并提供相关资料、报表,对逾期不缴的企业、单位或个人,除每天按0.5‰收取滞纳金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问:对于价格调节基金,我们应如何有效地管理?

答: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请您介绍一下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原则和主要用向好吗?

答: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滚动累积使用机制。价格调节基金重点用于五个方面:一是用于因受灾或突发性事件引起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暴涨时,对困难群体的生活性补贴;二是用于扶持因价格持续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的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三是用于调整副食品生产结构,扶持发展绿色食品,如无公害蔬菜、优良肉禽的生产;四是支付地方专项储备商品所需的仓储费,资金占用利息;五是政府为调节市场物价而采取的其他临时性支出。


审核 赵沂成   编辑 钟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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