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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物价系统
竭力推行明码标价 全面拦截价格欺诈
今年以来,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价格环境,近期,全市各级物价部门广泛开展了创建“明码标价一条街”、“明码实价商场”、评选“诚信企业”等专项活动。
各经营单位多数能做到诚实守信,守法经营,但仍有部分商家违反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未使用经过物价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签;二是价目标示不齐全,字迹不清楚,标示不醒目;三是价格变动后未及时调整价签,更换不及时;四是价外馈赠品不如标示馈赠品的品名或数量;五是使用含糊不清,容易使人误解的语言文字等标价形式标示附加条件,诱导他人与其交易;六是虚构原价;七是降价、折价促销商品未标明原因、起止时间、原价及现价;八是极少数经营者对价格政策法规不熟悉、不了解。
部分区(市)对查出的虚构原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有价格欺诈行为的经营户,已责令其整改,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经济处罚,并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有效地遏止了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发生。
通过这些专项活动,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理顺了市场价格秩序,促进了经营者公平竞争,为消费者创造了安全、放心、和谐、良好的购物环境,得到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和欢迎。
调控科供稿 2007.6.29
审核 赵沂成 编辑 钟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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