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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标准
及附属物补偿等标准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市政府下发了《枣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枣庄市建委与枣庄市物价局,在详细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五个配套细则:制定了《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标准》,重新调整了《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城市房屋拆迁树木补偿标准》、《城市住宅房屋楼房层次调整系数》、《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容积率调整系数》。

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包括:城市房屋委托拆迁费、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费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费。

城市房屋委托拆迁费标准按建筑面积18元/m2收取;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费按计价格[1995]第971号文件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费标准为:住宅房屋100 m2以下的按评估房屋建筑面积8元/ m2元收取,100 m2以上的按800元/户收取;非住宅房屋100 m2以下按评估房屋建筑面积13元/ m2收取,100 m2以上的每宗按估价额的5‰累进计费率收取。

专家鉴定费结果使用该拆迁项目的同类当事人,不得重复收取鉴定费。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附属物补偿标准分:门窗类、地面类、装饰类、围墙、楼梯等类别划分补偿。

树木补偿标准分:乔木、果木、灌木,以胸径和地径大小划分补偿。



收费科供稿  2007.6.12   
审核 赵沂成   编辑 钟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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