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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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最近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通知,对广告服务明码标价做出规定:1、广告经营单位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广告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广告经营单位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2、广告经营单位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以文字(含图表)方式标价的,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3、广告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有广告经营单位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实行优惠条件的,还应当标明收费的优惠条件(时段、版面、频次等)和标准,或者免费服务的项目和范围。 4、广告经营单位应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公示,也可采取媒体通告、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收费手册、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以及公众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事先公示。并应当公布相应的查询方式、客户服务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5、 广告经营单位同广告主结算时,应提供合法结算票据,并附结算清单,分项填写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6、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7、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广告服务价格(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方式进行监制,并负责对广告经营单位实施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对广告经营单位实施明码标价进行监督管理。如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为规范广告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维护广告行业的价格秩序,提高广告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枣庄市物价局将按照《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对辖区内广告服务明码标价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采取切实措施,强化监管,进一步规范广告服务业价格行为。

调控科供稿  2006.2.21
审核 赵沂成   编辑 钟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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