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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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电力价格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电力市场价格秩序,确保电力调控措施和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市物价局根据省局通知精神,对各区(市)供电公司(包括多经、集体)及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厂,2005年1月1日以来执行有关电价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情况一并进行检查处理。

这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1、电网企业不执行国家取消超发电价格政策,擅自降低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提前或推迟执行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以及以各种名目和手段,压价或变相降低上网电价;2、电网企业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为严格执行国家分类目录电价,擅自扩大商业电价范围,多计高价电量,少计底价电量,或以价外加价等方式变相提价;3、发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以及自定收费标准向用户收费等行为;4、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越权出台电价政策,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和电网企业的销售电价;5、农村各类用电价格不按规定价格执行,不按实际用电量向农民收费,以及价外收费;6、农业排灌、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7、对化肥生产企业用电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价格政策执行;8、未经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立名目,擅自向发电企业收取调度费、上网服务费、劳务费等费用,以及向用户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9、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政策,对力率电费实行只罚不奖;10、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执行国家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定标准收费;11、在农网、城网改造过程中不执行国家的规定,自立名目收费,以及以义务工、分摊伙食等方式变相收费;12、将主营办电业务转交给附属的企业,强制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等;13、对国家以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进行收费或变相收费;14、不按规定实行价格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15、其他电力价格违法行为。


检查所供稿  2006.5.23  
审核 赵沂成   编辑 钟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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