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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准
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自2004年1月1日调整以来,由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攀升,国家多次提高了成品油销售价格。成品油价格的不断上涨,大幅度增加了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导致经营困难。为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影响,解决出租汽车运营困难,促进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根据《价格法》等规定和国家发改委通知精神,在广泛听取意见、调查论证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本着合理补偿出租汽车运营成本,保证出租汽车正常运营,同时兼顾乘客承受能力原则,报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06年6月5日起调整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
调整后的客运出租汽车运价:
1、起步价:不分车型,统一由3元/2公里(另加1元燃油差)调整为5元/2公里,取消燃油差价。
2、车公里租价:运距在2公里以上3公里以内(含3公里)的,不分车型,统一为1元;运距超过3公里以上的实行分段计价,取消空驶费,即:3公里以上至5公里(含5公里)的,普通车型(发动机排气量不足1600CC)1.2元,标准车型(发动机排气量在1600CC至2000CC)1.5元;运距在5公里以上的,普通车型1.5元,标准车型1.8元。
3、实行百米计费,运价收费尾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
4、其他有关规定不变,按《山东省出租客运汽车费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价管科供稿
2006.6.6
审核 赵沂成 编辑 钟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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