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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出台
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市政府第107号令予以发布,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我市的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有偿服务费的收缴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制定,对执收单位和代收单位进行了界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范围:在本市城区建成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外企)、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城市居民和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外地进城人员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1、城市居民每户每月收取5元;
2、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按职工实有人数每人每月3元;
3、饮食行业、服务业、门市摊点等按面积3元/平方米,或自然间20元/间收取;
4、营运车辆分车型按月2元-20元缴纳,货车按吨位每月每吨1元。
5、卫生有偿服务费按服务内容收费。
减免范围:对烈军属、低保人员实行免收;对持有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减半收取;对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免收单位垃圾处理费。
收费、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实行一体化运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垃圾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代收:城市居民由供水部门代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代扣;工商业户由工商部门代收;营运车辆由交通部门代收。
垃圾处理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办理,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收费使用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书,资金通过票款分离的方式直接交入财政专户。
该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我市垃圾收集、处理、管理工作,提高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加快垃圾处理技术进步,为广大市民创造优美怡人的生活环境,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收费科供稿
2006.3.15
审核 赵沂成 编辑 钟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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