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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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今年促进化肥生产流通和价格调控政策
——基础价格不变 大化肥价格浮动幅度略有增大

近期,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和价格调控工作。其主要精神是:

——继续促进化肥生产流通。2006年,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继续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免收铁路建设基金。

——继续控制出口。2006年,继续暂停对尿素、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的出口退税;继续对尿素出口征收季节性暂定关税,1-9月按30%的税率、10-12月按15%税率计征尿素出口季节性暂定关税。

——适当提高化肥价格市场化程度。2006年,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出厂价格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期15%,下浮不限。

——继续加强化肥流通领域价格管理。2006年,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仍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形式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

——加强市场监管。继续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提高化肥出厂最高限价;采取价外加价、多收运杂费、少给化肥数量等形式变相提高出厂最高限价;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价格干预措施;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选择典型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根据国家及省物价局、财政厅的规定精神,市物价局、财政局发出通知,要求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通知精神的同时,明确了我市生产的化肥价格,即:

我市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1500元/吨,上浮后的最高出厂价格为1725元/吨;按规定的各种差率计算,最高零售价格不得突破1980元/吨。

我市生产的碳酸氢氨,仍执行现行的全市统一中准出厂价格每吨500元,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2%,下浮不限;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为5%,零售环节的批零差率为4%。

山东海化煤业公司生产的硫酸铵,将按规定核批价格。


价管科供稿  2006.4.12  
审核 赵沂成   编辑 钟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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